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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交通事故纠纷:
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肇事精神赔偿、保险索赔;申请取保候审、计算赔偿数额、伤残鉴定、车辆定损、保险赔偿、调查取证、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法庭审理辩论、刑事附带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